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 2015.07.26

导读:一到医院,患者心里就有一种掉进了“无底洞”的感觉,尤其担心遭遇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4月7日,河南省召开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动员大会,河南将在全国率先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

记者从河南省实施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获悉,5月1日县乡医疗机构、6月1日省市级医疗机构将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费用支付制度改革,实行总额预付,减轻参合人员的实际医药费用负担,提升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会议提出,根据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量,科学测算年度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原则上,2012年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10%~20%。市级医疗机构预付总额增长幅度控制在5%~10%,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20%,乡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15%。人均大病统筹基金不得低于210元,低于210元的统筹地区,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年度预付总额基金实行“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支付,预付总额分解到月,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初按当月预付额的90%预拨医疗机构。同时严格控制各医疗机构参合患者次均住院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比例上,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乡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
今后将严格控制转诊转院,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外,对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告知参合人员并直接收住的,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同时,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对分解住院、向门诊转嫁费用,或通过使用劣质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等方式降低服务质量的,该患者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支付。
同时,为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今后将严格控制转诊转院,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外,对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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