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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
|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
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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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
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比例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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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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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 | 8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治疗该特定疾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干细胞移植治疗或器官移植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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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意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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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关爱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关爱保险金,给付后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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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子重离子关爱保险金 | 5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3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质子重离子关爱保险金,给付后质子重离子关爱保险
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质子重离子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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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重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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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仅向投保时年龄为 0 周岁及 1 周岁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3 周岁(含当日)后并于 7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重度自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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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严重抑郁症关爱保险金 | 1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3 周岁(含当日)后并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严重抑郁症,并因严重抑郁症于 730 天内入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病房超过 30 天,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少儿严重抑郁症关爱保险金,给付后少儿严重抑郁症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严重抑郁症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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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度/中度/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等待期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可选保障 | ||
| 重度疾病/特定疾病/罕见疾病特定意外重疾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确诊的重度疾病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每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住院津贴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特定意外重度疾病以外其他特定意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意外重度疾病的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特定意外重度疾病的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特定意外重度疾病的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首次特定意外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意外重度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特定疾病以外其他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特定疾病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此前所确诊的罕见疾病以外其他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给付条件,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罕见疾病的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罕见疾病的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的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 “恶性肿瘤 ——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与上一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对应的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间隔不满3年的,不承担给付本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期限选择终身/85周岁: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保障期限选择30年:
前 10 年疾病关爱保险金
前 10 年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前 1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前 10 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前 10 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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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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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住院津贴保险金包括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住院的,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不再给付相应的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或身故/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037 号】、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 038 号】、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F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 032 号】。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规则如下:
| 年龄/地区 | 其他地区 |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 | 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陕西、甘肃、山东、湖北 |
| 28天~17周岁 | 60万 | 80万 | 50万 |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若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
(1)《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2)《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F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的等待期为180日。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 038 号
- 2、北京人寿京康宝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 037 号
- 3、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F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北京人寿〔2025〕疾病保险 032 号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96677)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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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发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