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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万元计划一 | 一般情况下,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加总金额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根据您投保时所选择的计划确定,有30%、50%、80%三档,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需要额外乘以60%。 *注:具体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目录以官网实时最新展示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 部、干部病房,下同)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9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7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轻度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至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5)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保险公司认可的药房购买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5.1 一般医疗保险金”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费用: 1)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是指因指定医疗机构药房没有该药物和医疗器械,导致其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保险公司认可的药房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的处方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 3) 处方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必须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备的; 4) 外购药品与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或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相符合; 5) 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 6) 外购药品不包含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但本保险条款“2.5.4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及“2.5.5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已将部分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纳入保障范围并约定了药品清单,详见前述条款的约定; 7) 外购药品不包括根据中医药方组合一种或多种中医药材进行内服或外用的中草药药品费(如中草药饮片、中草药颗粒和中草药膏方等),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8) 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以舒适性、便利性为主要用途的设备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保险公司保留对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并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起始之日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作为赔付保险金的标准,具体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目录请以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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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600万元(计划一) | 一般情况下,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加总金额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根据您投保时所选择的计划确定,有30%、50%、80%三档,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需要额外乘以60%。 *注:具体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目录以官网实时最新展示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8.1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7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责任至住院结束, 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至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5)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保险公司认可的药房购买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费用: 1)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是指因指定医疗机构药房没有该药物和医疗器械,导致其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保险公司认可的药房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的处方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 3) 处方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必须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备的; 4) 外购药品与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或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相符合; 5) 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 6) 外购药品不包含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但本保险条款“2.5.4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及“2.5.5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已将部分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纳入保障范围并约定了药品清单,详见前述条款的约定; 7) 外购药品不包括根据中医药方组合一种或多种中医药材进行内服或外用的中草药药品费(如中草药饮片、中草药颗粒和中草药膏方等),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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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共享60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8.1重大疾病的定义”中8.1.1项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准予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许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限 1500元/天,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7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保留对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适当调整的权利,并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起始之日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准予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许可的医疗机构作为赔付保险金的标准,具体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以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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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万元 |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被保险人在购买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特定药品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为60%。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下同),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7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该药品处方需经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要的药品; (2)处方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3)该药品须为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且必须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4)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开具处方时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5)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3.3.4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接受符合本项责任范围的特定药品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赔付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元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8.1 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无论确诊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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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保障 | ||
| 附加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200万,1万免赔,100%赔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2.5.3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特需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轻度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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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400万,0免赔,100%赔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8.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2.5.3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赔付限额为1500元/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住院治疗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之和的赔付限额见本合同附表1保险计划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之和已经达到本合同附表1保险计划表中约定的赔付限额,则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
| 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400万,0免赔,100%赔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8.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7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2.4.2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床位费赔付限额为1500元/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住院治疗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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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不投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 |
| 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2000元,100%赔付,限5次/天,等待期30日。 若被保险人通过指定的互联网路径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互联网医院进行诊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该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专科医生在线问诊费,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5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当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诊疗并开具该互联网医院病历(无论是否开处方)的视为一次就诊。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 |
| 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2万元,赔付比例为80%,限5次/天,等待期30日。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互联网医院进行诊疗而产生符合以下条件的互联网药品费,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5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1)该药品须由保险公司认可的互联网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药品处方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药品处方剂量及处方有效期需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3)该药品须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指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该药品必须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上市的药物。对于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 |
| 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2万,免赔100元,赔付比例为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对于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70%,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干部病房,下同)进行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意外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5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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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不投保 | *1万,免赔额100元,次限额300元赔付比例为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对于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50%,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并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疾病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5.5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并赔付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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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 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并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和互联网药品费用,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以及指定私立医疗机构普通部。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准予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许可的医疗机构。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指定医疗机构清单和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进行展示。我们保留对“指定私立医疗机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指定私立医疗机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指上述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普通部,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3、续保及重新投保须知: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20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您的保证续保权终止: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我们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总和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3)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日内没有足额交纳下一保险期间应交的保险费;
(4)我们依据本保险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年龄错误”约定解除本合同。
您失去保证续保权后,再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按首次投保处理,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和保证续保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5、费率调整: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若我们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选择的计划等费率分组条件)的被保险人,我们不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二、产品说明
1、适用条款:《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6〕25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6]医疗保险006号)、《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10号)、《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5〕167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5]医疗保险055号)、《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5号)、《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7号)、《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2〕105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2]疾病保险009号)。
2、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投保人要求: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被保险人年龄:《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个单智能核保最高至55周岁,家庭单智能核保最高至60周岁);《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60周岁;《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100周岁。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1-4类,不接受5、6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选择的计划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保险期间:《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20年。《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
8、犹豫期:《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附加险同时解除合同,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解除合同。
9、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保险金额:《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600万,各责任的赔付限额详见保险条款,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为1000万,《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的赔付限额为200万,《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600万,《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400万,《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2000、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2万、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1万(次限额300),《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与您约定;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免赔额:《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无免赔额。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免赔额为1万元,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额。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3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及“2.5.4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分别是100元。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1、赔付比例: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1一般医疗保险金”、“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5.3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
(1)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2.5.1一般医疗保险金”、“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扣除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之后的余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A根据您投保时所选择的计划确定,有30%、50%、80%三档;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2.5.1一般医疗保险金”、“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扣除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之后的余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超过1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A为100%;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B为60%。
(2)对于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A、B均为100%。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对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对于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取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 取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赔付比例。
一般情况下,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的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为60%。
对于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赔付比例。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的赔付比例为100%。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对于一般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余额)×100%;
对于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对于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1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2.5.2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 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赔付比例A。
(1)对于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100%。
(2)对于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80%。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3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2.5.4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
(1)对于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70%;
(2)对于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50%;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2、健康服务:本合同提供的健康服务包括在线问诊服务、重疾专案管理、重疾MDT服务、基因检测服务、全球找药服务、住院垫付服务、术后康护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13、退保损失:《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退保时,附加险同时退保,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退保。
14、保单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2)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当期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当期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本合同发生保险金赔付后,现金价值降为零。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 保险条款
- 1、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 045 号
- 2、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 C 款医疗保险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 047 号
- 3、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2]疾病保险 009 号
- 4、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 E 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6]医疗保险 006 号
- 5、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 B 款医疗保险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5]医疗保险 055 号
- 6、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 010 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1、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投保须知
- 2、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产品说明书
- 3、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 4、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 5、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B款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 6、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 7、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健康告知
- 8、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特定药品清单
- 9、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
- 10、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指定私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清单
- 11、太保蓝医保(好医好药0免赔)长期医疗产品组合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目录
- 12、《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 13、《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E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 14、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下载“太平洋健康”APP或者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并提交理赔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
保全流程
STEP1:下载“太平洋健康”APP或者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保全小贴士
Q:多长时间能修改完成?若在修改完成之前出险怎么办?
A:不同保险公司由于审核流程不同,时效性也有较大差异,一般资料齐全10日内(休息日顺延)完成。新一站会全力为您跟进,争取尽快完成保单修改。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下载“太平洋健康”APP或者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10108686)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