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限社保
- 可拓展公立特需
- 增值服务实用

- 电子保单
|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伤残 (交通事故保额按50%)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责任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交通事故包括被保险人使用交通工具或他人使用交通工具(含被保险人作为行人身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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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医疗费用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不限社保范围,在责任范围内,每次事故免赔0元,门诊费用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未经社保报销,计划一剩余部分按照70%赔付,计划二/三/四剩余部分按照80%赔付;计划四还可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特需部就诊,年累计赔付限额为1万元,不限社保范围,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赔付比例为60%。)注:经过社保报销是指医保统筹报销金额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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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常规住院津贴 | 5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常规病房(非重症监护(ICU))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次事故绝对免赔0天,单次赔偿以15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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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ICU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重症监护(ICU)病房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次事故绝对免赔0天,单次赔偿以3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与常规住院津贴不叠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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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 1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此项赔偿不包括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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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亲属慰问探望费用(住院期间) | 2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超过三天,同时被保险人住院所在地与其亲属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不在同一城市是指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外,同一市级区域内的市区及下属县、镇、乡地区内往返的不承担),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亲属前往探望在探望期间所实际发生的酒店住宿费、餐饮费和交通费(不含返程),各项费用赔偿标准需符合条款约定,累计赔偿金额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 | 2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符合本产品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之一的,按被保险人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脱位时,按高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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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与主险叠加给付) |
| 乘坐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时(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等),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与主险叠加给付) |
| 乘坐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时,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与主险叠加赔付) |
| 乘坐客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包括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时,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与主险叠加给付) |
| 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指私家车,家用车,不含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与主险叠加给付)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计划)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1. 投/被保险人: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被保人承保年龄为50-85周岁,计划三被保人承保年龄为50-80周岁,计划四被保人承保年龄为50-75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不承保外籍(含港澳台)人士,保障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年龄需为18-70周岁(含)。
2. 投保区域:
计划一/计划二/计划四: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不符合投保的地区: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河北省除石家庄市以外地区,河南省除郑州市以外的地区,黑龙江省的黑河市、大庆市,吉林省除长春市以外地区,江苏省的宿迁市、南通市,辽宁省的铁岭市、葫芦岛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除银川市以外地区,山东省的德州市、安丘市、淄博市、烟台市,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天津市的静海区、西青区、滨海新区,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以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以外地区,云南省除昆明市以外地区。
计划三: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符合投保的地区:安徽省,北京市除平谷区、密云区以外地区,重庆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湖南省长沙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徐州市、扬州市、盐城市、泰州市、镇江市,江西省:南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上海市,天津市除静海区、西青区、滨海新区以外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台州市、金华市。
被保险人若上一年度持有本公司承保的孝心安5号产品有效保单,本产品计划三投保地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符合投保的地区:安徽省、北京市除平谷区、密云区以外地区,重庆市,福建省,甘肃省兰州市,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贵阳市,湖南省长沙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北省,海南省,江苏省除宿迁市以外地区,江西省,辽宁省沈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海省西宁市,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除宜宾市、内江市以外地区,上海市,天津市除静海区、西青区、滨海新区以外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浙江省。
3. 投保份数: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 保障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7天零时。
5. 投被保人关系:本产品仅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6. 承保职业: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1-3类的人员及无业、退休、家庭主妇,职业类别请参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8版)》;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或所处工作状态对应的职业类别超出前述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 保障责任“意外身故/伤残(交通事故保额按50%)”是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责任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交通事故包括被保险人使用交通工具或他人使用交通工具(含被保险人作为行人身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8. 医疗机构重要提示:本产品医疗机构限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其中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常规住院津贴、意外伤害重症监护ICU住院津贴、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保障不承担给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为: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所有医院;2)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3)辽宁省的铁岭市、葫芦岛市所有医院;4)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5)内蒙古赤峰市所有医院;6)河南省除郑州市外的所有医院,郑州市的登封市、中牟县所有医院;7)河北省的唐山市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安丘市所有医院;9)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所有医院。
9. 意外伤害医疗:
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包含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费用;不限社保范围,在责任范围内,每次事故免赔0元,门诊费用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未经社保报销,计划一剩余部分按照70%赔付,计划二/三/四剩余部分按照80%赔付;住院费用经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按照100%赔付;如未经社保报销,计划一剩余部分按照70%赔付,计划二/三/四剩余部分按照80%赔付;计划四还可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特需部就诊,年累计赔付限额为1万元,不限社保范围,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赔付比例为60%。被保险人优先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项目,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取医疗费用补偿,剩余未能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部分将按以上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注:经过社保报销是指医保统筹报销金额大于零。
10. 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因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肩周炎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11.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的“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中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是指驾驶、乘坐私家车,家用车,不含摩托车;“乘坐客运机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中乘坐客运机动车,是指合法运营的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1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本产品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包括“常规住院津贴责任”及“重症监护(ICU)住院津贴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0天,其中:常规住院津贴单次事故赔偿天数15天为限,累计赔偿天数180天;重症监护(ICU)住院津贴单次事故赔偿天数30天为限,累计赔偿天数180天,重症监护(ICU)住院津贴与常规住院津贴不叠加给付。
13.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14.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医生确诊为《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之一的,按被保险人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脱位时,按高者给付。骨折: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15. 异地亲属慰问探访费用(住院期间):本产品亲属探望费用保险保障,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超过三天,同时被保险人住院所在地与其亲属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不在同一城市是指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外,同一市级区域内的市区及下属县、镇、乡地区内往返的不承担),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被保险人亲属前往探望在探望期间所实际发生的酒店住宿费、餐饮费和交通费(不含返程),各项费用赔偿标准需符合条款约定,累计赔偿金额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6. 被保险人同意声明:本产品含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责任,若投保人就该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的,支持对身故责任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数不超过3人。
17. 责任免除: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医疗事故导致的事故。
18. 报案及理赔须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保险事故的,需在事故发生后的36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且理赔时需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提供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延迟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确认其死亡事故性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 本保险产品投保时会有被保险人承保、理赔、医疗状况等相关信息风控核验,如有异常则该被保险人不可投保,投保页面会有相关显示。
20. 本产品包含如下增值服务:就医陪诊、住院护工、上门基础护理、上门医学护理,详情可查看《增值服务手册》。
21. 为实现增值服务的使用,将用户必要投保信息传输至增值服务供应商,投保时需勾选《增值服务隐私提示》,勾选成功后方可使用本产品的增值服务。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12022062408591
-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 款(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2111128141
- 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1011953
- 4、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2029513
- 5、附加亲属探望费用保险(2022 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1922022092241221
- 6、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2029723
- 7、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22024012922571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点击链接:https://www.bxy18.com 进行报案。
STEP2:提交材料
根据链接指引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点击链接:https://m.lifeinspower.com/front?platform=2申请操作。
STEP2:退保后,保险公司在1-3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退保
保单生效前,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退保流程
STEP1:登录https://m.lifeinspower.com/front?platform=2,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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