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卡未激活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布日期: 2014.09.25
导读:问:意外卡发生过理赔 第二年保险公司就不予投保了吗?? 答:你好! 意外险那要看发生的是比较严重的还是比较轻的情况,如果意外比较严重,已经到伤残的程度,那这家公司的意外险可能会拒保,如果是磕磕碰碰之类比较轻的,那应该还会给你继续保的。 希望能帮到你!
问:意外保险卡已激活保卡丢失可理赔吗 答:如果你能有保单号,那么还是可以理赔的
问:工作公司买了保险,人意外死亡,去保险公司已报案... 答:找单位给你们办保险的人,找到对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让他们帮忙批改。
一男子在人寿富川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后意外身亡。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给付原告莫某运、莫某智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2012年莫某耀支付100元,在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程某孟处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该险种为家庭共同投保(最少2人,最多6人),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数均分(取整数位,四舍五入),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60000元。该卡的激活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在持卡人签名处莫某耀签上了“莫2012.6月始”的字样。2012年10月13日,莫某耀因跌倒致昏迷,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心跳、呼吸停止,诊断:临床死亡。莫某耀死亡户口注销的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原告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卡未激活为由拒绝理赔,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莫某运与莫某耀系父子关系,莫某耀与莫某智系父子关系,莫某耀的家庭人口为3人。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程某孟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耀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向莫某耀交付了全家福卡,莫某耀与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莫某耀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购买的“全家福卡”为自助激活卡,可认为是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条件,但被告因未能举证证实其业务员在宣传这项保险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对其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造成该保险卡未被激活,责任在被告。莫某耀户口注销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关于被告是否应理赔的问题,从被告投保须知中明确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免责条款分析,引发莫某耀死亡的原因均不在所列的范围内,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莫某耀不是意外事故死亡。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要求赔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的保险金60000元。根据“全家福卡”险种的特点及莫某耀的家庭人数,法院认为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对超出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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