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骑行意外保障
- 第三者责任
- 车上人员保障

- 电子保单
- 电子发票
| 必选保障 | ||
| 骑行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若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骑行猝死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猝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本保险合同中的“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身体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下情形不属于猝死:自然死亡、自杀、自伤、因慢性疾病、心力衰竭持续治疗、终末期疾病等长期病症导致的急性死亡。 |
| 骑行意外医疗 | 1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治疗,保险人对于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免赔额后,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90%赔付,对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30%赔付。若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按照该责任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
| 骑行意外救护车 | 1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骑行意外救护车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骑行三者意外身故伤残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 车上人员意外身故伤残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车上人员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 44893-2024)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车上人员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若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车上人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火灾爆炸三者责任 | 4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所有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火灾、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次事故扣除5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的赔付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拆分导致与电动自行车车身脱离后的蓄电池不属于本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骑行三者意外医疗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于第三者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500元后,按赔付比例80%进行赔付。 |
| 骑行三者财损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500元后,按赔付比例80%赔付。本保险仅承担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对于第三者财产全部损失,本保险仅承担重置或者更换与受损财产相同或有类似功能的财产所需的费用,减去依法应折旧的金额计算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在本保单负责赔偿范围内。 |
| 车上人员意外医疗 | 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对于车上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后,按赔付比例90%进行赔付。 |
| 全车被盗抢 | 1000元(旧车限额6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全车(不包括零部件单独丢失)盗窃、抢劫、抢夺,经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在90天内未能破案的,对被保险人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新旧车对应的投保保额为限进行赔付。旧车赔付限额600元。盗抢事故发生后,需在48小时内向出险地公安机关报案。新车是指出厂首次销售时间至投保本保险产品的时间在6个月内(含)的车辆,旧车是指超6个月以上的车辆。电动车出厂首次销售时间以发票或销售凭证载明的为准。理赔时需提供购买发票或销售凭证、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若没有购买发票或销售凭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法律咨询服务 | 免费赠送 | 服务机构通过呼叫中心和资深的法律专家团队,通过电话为有效被保险人提供关于财产损失、财产纠纷、道路事故纠纷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2次,针对上述问题为客户提供客观的法律建议。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人要求】
投保人为18周岁(含)至80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可保利益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要求】
被保险人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子女、配偶、父母均可。
【受益人】
本产品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任一计划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生效时间】
投保后第三日零时生效。
【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
本产品不承保外卖、快递、跑腿等行业或从事外卖、快递、跑腿等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障方案确定,详见《销售费率表》。
【犹豫期】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
【保额说明】
本页面保额为产品最高赔付限额。具体赔付规则详见电子保单中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本产品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咨询。上一张保单期满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期限内指定路径重新投保不计算等待期。我们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驾驶两轮电动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称的“两轮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具体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规定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其中因被保险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超标而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机动车的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从事外卖、快递、跑腿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承保范围内。
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导致的意外事故。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两轮电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本产品意外医疗费用范围为:国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产品所指的就诊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河南省柘城县所有医院、河南省太康县所有医院、长春圣心积善医院有限公司、长春盈康医院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医院、喀喇沁旗中医蒙医医院、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开封市人民医院、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开封市中医院、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西峡县中医院、太康县第二人民医院、栖霞市人民医院、桓台县中医院、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太康县中医院、荣成市中医院、新安县人民医院、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开封市第二中医院、龙口市人民医院、通许第一医院、吉林桦甸市人民医院。
本产品的骑行意外医疗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赔付比例90%进行赔付,对于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赔付比例30%进行赔付;若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按照该责任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本产品的猝死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突发投保前未知的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24小时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本产品第三者意外医疗费用责任承保的医疗费用范围为:国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500元后,按80%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本产品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500元后,按80%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本产品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500元后,按80%赔付比例进行赔付,单次事故限额1万元。
本产品只承保被保险人所属的电动车整车被盗窃导致的损失,零部件盗窃或电池单独丢失等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盗窃事故发生后,需在48小时内向出险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90天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未追回,索赔时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立案回执与未破案证明,不提供上述材料的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本产品盗抢责任对于新车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旧车的赔偿限额为600元。新车是指购买电动车至投保本保险产品的时间在6个月内(含)的车辆,旧车是指购买电动车至投保本保险产品在6个月以上的车辆,理赔时需提供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购买电动车的时间以发票或销售凭证载明的为准。
本产品增值服务包含法律咨询2次,服务无等待期,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在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流程及标准见《增值服务手册》。
【保险金额】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电动车骑行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为10万;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电动车骑行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电动车骑行意外救护车保险金额为1000元;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互联网)》电动车骑行猝死保险金额为5万;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动车骑行第三者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为5万、电动车骑行第三者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电动车骑行三者财损保险金额5000元、火灾爆炸三者责任的保险金额为4万(单次事故限额为1万);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盗抢保险(互联网2025版)》非机动车全车盗抢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非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A版)》车上人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为5000元。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及《责任免除告知书》。
【免赔额、免赔天数、赔付比例】
指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骑行意外医疗保险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赔付比例90%进行赔付,对于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赔付比例30%进行赔付;若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按照该责任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骑行三者医疗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赔付比例80%进行赔付;骑行三者财损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80%;火灾保障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80%赔付,单次事故限额1万。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非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A版)》车上人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部分按赔付比例90%进行赔付。
其他责任无免赔额/免赔天数。
【退保规则】
(1)退保方式: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952299申请退保,并同时支持用户在线退保。
(2)如申请理赔或使用增值服务,保单退保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并且不支持方案升级。
(3)保单生效前申请退保并递交齐全退保资料的,将全额退还保险费。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4)保单生效后,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保险费*[1-(n/m)]x (1-35%),其中,n指保险实际经过天数,m指当年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逾期未交费导致脱保的客户,系统采用退保流程对保单执行终止,退保生效日期为本期应交费起始日。
(5)保费退款至投保人申请退保时提供账户中。
【保单及发票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与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您也可以通过众安保险APP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
【重要告知】
1、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当众安更换本保险产品对应的保险条款,且该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时,如您重新投保,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其他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别识别和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还需要投保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于保险公司准确地核实投保人的身份。
2、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与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818513
-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51284581
- 3、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201573
- 4、附加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 C00017931922021112900493
- 5、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17930912016120656181
- 6、附加分期保费调整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3092657391
- 7、非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注册号:C00017932112025091509293
- 8、附加非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A版)注册号:C00017930922025091509283
- 9、附加伤残评定标准适用及更新条款(互联网版2025版)注册号:C00017931922025072100393
- 10、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 版)注册号:C00017931922022062915531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使用在线理赔申请服务,根据指引提交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将及时进行审核、调查、反馈结果,并根据情况通知寄送纸质材料。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A:不同保险公司由于审核流程不同,时效性也有较大差异,一般资料齐全10日内(休息日顺延)完成。新一站会全力为您跟进,争取尽快完成保单修改。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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