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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若您选择本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则可选责任部分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也一并豁免。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变更。
同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有)、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您所选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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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6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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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6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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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
| 罕见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 ||||||
|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
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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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治疗该特定疾病接受了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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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之前(不含3周岁生日当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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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 | 20%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已经年满2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且因治疗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接受了减重手术,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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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传染疾病保险金 | 5%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传染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因治疗该特定传染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3天(含)以上,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特定传染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特定传染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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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一)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 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不接受被豁免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变更。 若您选择本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则可选责任部分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也 一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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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保障 | ||||||||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不投保 |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首次重大疾病不是“恶性肿瘤--重度”,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两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前两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三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前三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前三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特定疾病保险金,如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时,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给付以3次为限,当给付次数达到3次时,特定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五)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罕见疾病保险金,如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时,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10%额外给付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罕见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给付以3次为限,当给付次数达到3次时,罕见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之后,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全残,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全残,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2)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全残,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中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三者不 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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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一)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了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每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与上一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确诊时间间隔不满3年的,不承担本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 再次确诊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重大疾病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 (4)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 ||||||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70周岁/终身: (一)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保30年: (一)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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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保费补偿金 | 不投保 | (一)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零时止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前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且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费补偿金
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零时止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前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且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费补偿金,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不承担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
疾病保费补偿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上述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和中症疾病保费补偿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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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豁免保费 | 豁免后期保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被豁免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全残, 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之日起被豁免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
| 特定手术关爱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之前(不含30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进行该手术治疗是合理且必要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特定手术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手术关爱津贴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特定手术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给付以3次为限,当给付次数达到3次时,特定手术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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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说明】本产品包含复星保德信星未来H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复星保德信人寿[2025]疾病保险070号】,复星保德信星未来I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5]疾病保险 080 号】,复星保德信星未来J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5]疾病保险 081 号】,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豁免 C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条款【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5]疾病保险 068 号】。
【保额说明】本产品的基本保额规则如下:
| 年龄/地区 | 其他地区 |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天津 |
| 28天~17周岁 | 60万 | 80万 |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及以上,若附加投保人豁免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在投保时对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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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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