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门诊住院0免赔
- 责任内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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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 | 2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按原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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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残 | 4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和残疾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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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4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的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民航班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
(1)身故,按航空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伤残(含校车) | 2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定义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其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指定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其乘坐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指定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 意外医疗(含门急诊和住院) | 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经典版/尊贵版/至尊版: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高端版:挂号费限 5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每次事故限额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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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烫伤意外医疗(含门诊住院) | 1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烧烫伤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经典版/尊贵版/至尊版: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该项责任独立保额。
高端版:挂号费限500元/次,床位费限200元/天。该项责任与意外住院及门急诊医疗共用20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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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食异物导致的意外医疗 | 0.8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误食异物并以该误食异物(其中“异物”指非可食性物体,包括不可食用的植物、动物。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予赔付,包括食用各种有毒动植物,例如河豚鱼、蟾蜍、织纹螺、有毒蘑菇。)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经典版/尊贵版/至尊版: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该项责任独立保额。
高端版:挂号费限500元/次,床位费限200元/天。该项责任与意外住院及门急诊医疗共用20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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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保障 | ||
| 急性病身故(含猝死) | 不投保 | 等待期30天。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在急性症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按原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意外救护车 | 不投保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付约定负责赔偿。 |
|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根据骨折/关节脱位程度按条款约定比例赔付。 关节脱位是指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属于保险条款《给付表一》中列明的关节脱位且需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无需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的脱位不在责任范围内。 |
| 面部意外美容医疗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意外导致的面部损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或修复疤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经典版/尊贵版/至尊版: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该项责任与意外住院及门急诊医疗共用保额。 高端版:挂号费限200元/次,床位费限200元/天。该项责任与意外住院及门急诊医疗共用20万限额。 |
| 意外住院津贴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按非寒暑假100元/天,寒暑假200元/天(寒假每年公历1月1日至2月28日,暑假每年公历7月1日至9月1日)。每次住院限30天保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意外ICU住院津贴:500元/天,每次住院限30天保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意外住院津贴、意外ICU住院津贴不同时赔付。 |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经典版: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持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0%给付保险金,其中挂号200元/次,床位费200元/天为限。 “挂号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医疗服务,在医院正式登记,或在医院建立就诊记录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诊查费、诊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在医院发生的由医生提供咨询、诊断、处方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意外医疗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2)因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可支持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和自费医疗共享保额):1)一般意外伤害医疗保额(元):50000 ; 2)额外烧烫伤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10000 ; 3)额外误食异物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8000;4)床位费限额为200元/天,挂号费限制为200元/次;5)面部意外美容医疗保额(元):5000,限因意外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意外面部治疗、修复疤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尊贵版: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持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0%给付保险金,其中挂号200元/次,床位费200元/天为限。“挂号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医疗服务,在医院正式登记,或在医院建立就诊记录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诊查费、诊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在医院发生的由医生提供咨询、诊断、处方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意外医疗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2)因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可支持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和自费医疗共享保额):1)一般意外伤害医疗保额(元):60000 ;2)额外烧烫伤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20000 ;3)额外误食异物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15000 ;4)床位费限额为200元/天,挂号费限制为200元/次;5)面部意外美容医疗保额(元):5000,限因意外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意外面部治疗、修复疤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至尊版: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持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0%给付保险金,其中挂号200元/次,床位费200元/天为限。“挂号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医疗服务,在医院正式登记,或在医院建立就诊记录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诊查费、诊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在医院发生的由医生提供咨询、诊断、处方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因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可支持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和自费医疗共享保额):1)一般意外伤害医疗保额(元):100000 ;2)额外烧烫伤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30000 ;3)额外误食异物专属意外医疗保额(元):20000 ;4)床位费限额为200元/天,挂号费限制为200元/次。
高端版: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持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0元的部分按照100.0%给付保险金,其中挂号费500元/次,床位费200元/天为限。
“挂号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取医疗服务,在医院正式登记,或在医院建立就诊记录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诊查费、诊金、管理费或任何其他在医院发生的由医生提供咨询、诊断、处方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意外医疗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2)意外医疗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3)因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可支持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公立医院。
经典版/尊贵版/至尊版/高端版:本产品不保障任何疾病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就诊医疗机构外购买的医疗器械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各类夹板、绷带、支具、矫形器具、颈托、拐杖、手杖、助行器、轮椅等。
误食异物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误食异物并以该误食异物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中“异物”指非可食性物体,包括不可食用的植物、动物。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予赔付,包括食用各种有毒动植物,例如河豚鱼、蟾蜍、织纹螺、有毒蘑菇。面部意外美容医疗指限因意外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意外面部治疗、修复疤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寒暑假定义:寒假指每年公历1月1日至2月28日,暑假指每年公历7月1日至9月1日。本保险合同残疾责任的评残标准,均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执行,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T+3日零时。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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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小顽童8号少儿意外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25112831403、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11979323、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72500081、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72500061、注册号:C00001731922022081720843、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注册号:C00001732312023040359553、注册号:C000017323220250902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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