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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遭受燃气意外,因此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燃气意外身故
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燃气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燃气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 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燃气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燃气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燃气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计算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燃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燃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燃气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燃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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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 | 20万元 |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有关监管规定的限额。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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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残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该项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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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医疗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 / 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 - 次免赔额100元)× 给付比例80%”计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接受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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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保险责任 | 20万元 | (一)食物中毒身故
被保险人自食物中毒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食物中毒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食物中毒伤残
被保险人自食物中毒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食物中毒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食物中毒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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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医疗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食物中毒并因此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给付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接受的门诊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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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护车费用 | 1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对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支付保险金。
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出险时保险人按照各保险责任对应保险条款约定计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类 100%;二类 100%; 三类 80%;四类 60%;五类 20%;六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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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问诊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 1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免除等待期的不受此限),经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常见疾病清单》中所列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并由该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用药处方的,由此发生的同时满足下列(一)
至(四)项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照“(药品费用-次免赔额)× 给付比例”计算并结合费用补偿原则确
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指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范围内;
(二)药品为该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且每次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七日的用量,但本合同另有的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药品是在该互联网医院的医师推荐的互联网药房购买的;
(四)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问诊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每次给付限额;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频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频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历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或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累计最高给付次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产品保障的被保险人范围包括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父母),不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父母,且投保时年龄在 6-75 周岁(含)。
本产品的等待期为 7 天,续保无等待期。
本产品药品费用首次理赔给付比例为 100%,后续理赔给付比例为 70%,免赔额为 0 元。 首次理赔免运费,第二次起实付满 68 元包邮。 本产品药品费用保险金每次给付限额为 1000 元/次,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 10000 元/家,给付频次为每月最多 1 次/家,年度累计最高给付次数为 10 次/家,在线问诊不限次数。 |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 | 4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2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火灾、爆炸、烟熏;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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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装潢 | 1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室内装潢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2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火灾、爆炸、烟熏;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倒塌。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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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财产 | 4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室内财产(包括:1.家用电器(含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2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火灾、爆炸、烟熏;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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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家责任 | 1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含房屋专属的阳台、庭院)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累计责任限额的 50%,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 2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火灾、爆炸、漏水和其它意外事故;
(二)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财产引起的责任事故;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动物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责任事故;
(五)因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含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阳台和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发生高空坠落引起的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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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箱、水暖管爆裂 | 4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主险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被保险房屋”)内或邻居家或公共区域的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爆裂,由此造成主险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爆裂,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2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 可选保障 | ||
| 意外住院护理保险责任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所附《住院照护申请流程》的约定,获准接受由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提供住院照护服务的,由此发生的住院照护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实际每日照护费用 × 接受照护日数”计算给付意外住院照护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日或者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照护日数全部使用完毕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家庭合格被保险人共享意外住院护理责任保险金额,其中每一合格被保险人的每日照护费用限额为 400 元,家庭累计的最高照护日数为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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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雇主责任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累计责任限额的 50%,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 2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 监护人责任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负责监护的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累计责任限额的 50%,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 2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 宠物责任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照管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累计责任限额的 50%,每次事故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 2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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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锁费用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忘带钥匙或遗失钥匙而无法进入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对于被保险人由此约请开锁公司上门开锁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开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开锁公司特指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且经公安部门备案的从事开锁服务的公司。
家兴款保险限额内赔偿次数2次。
家安款保险限额内赔偿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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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桶疏通费用保险 | 不投保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发生马桶堵塞,对于被保险人约请第三方上门疏通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马桶疏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方特指依法经工商登记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提供专业马桶疏通服务的公司。
家兴款保险限额内赔偿次数2次。
家安款保险限额内赔偿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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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计划)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适用人群】
(1)本产品每户家庭记录一位家庭成员的信息,合格的被保险人范围为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父母),不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父母,且投保时年龄在 0-75 周岁(含)、职业类别属于 1-6 类。
(2)若您的家庭成员在投保时存在年龄不符合的情况,请勿购买此产品。若投保时,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合格被保险人,出险时,对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合格的被保险人出险,则按照出险时,保单载明的家庭保额/合格被保险人人数平均分配各项责任保额。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退保说明】保单生效后若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法退保。
【投保说明】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大地家庭综合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032112017051601812
- 2、附加按职业类别调整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2062812291
- 3、附加家庭成员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照护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4060400963
- 4、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2053110841
- 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食物中毒保险(A 款)条款注册编号: C00001031922021032529982
- 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保险金额分配方式特约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1922020120213741
- 7、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2026 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22026021068143
- 8、附加调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22022051700751
- 9、附加团体食物中毒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2062204973
- 10、个人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12024060400943
- 11、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H00001032122016120912831
- 12、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开锁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032122018101901431
- 1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马桶疏通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032122018101901441
- 1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032122018073010762
- 15、家庭成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3120506891
- 16、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3041367063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STEP2:客服会通过邮件给您发送保全申请书,并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填写,提交给保险公司,直至完成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