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抗辩期”从何时算起?
发布日期: 2014.08.04
导读:问:在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的可抗辨期是多少天?答:在新的保险法16条,首次引入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可抗辨期条款
问: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答:就是和保险公司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等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望采纳
李先生2007年买的住院医疗保险。09年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衰,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投保前李先生就患病,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对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成立至其发生保险事故已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007年9月26日,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12月1日至21日,李先生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衰(尿毒症期)。同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700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7年1月17日至29日(投保前),李先生曾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衰氮质血症期。为此,保险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以李先生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理赔决定。李先生对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成立至其发生保险事故已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至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
对于以上案例,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指出,造成双方观点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期”从何时起算的认识不同。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修订前的规定,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原则上只适用于新《保险法》施行后才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新《保险法》施行前已成立的保险合同,虽然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期”的约束,但是“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却有所不同。
对此,该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向记者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作出了明确区分:
1、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后的,“二年”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2、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前,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新《保险法》施行之后的,“二年”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故对于本案而言,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二年”期间不应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而应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截至2010年2月10日并未超过二年。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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