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的解释
发布日期: 2015.06.16
导读: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有什么规定?是否可以提...
答:最好是济南市户口的,外地户口需要找担保人,可以提前还贷,可以每年提取公积金问:江西省住房公积金停止执行可提可贷政策的时间节点... 答:你好, 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前可以又提又贷款, 之后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对回答感到满意, 请采纳, 谢谢。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我市将于5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解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的原有政策规定。按照2014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要求并经今年3月16日三届三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调整规定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二是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的解释
(一)原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我市租房提取规定为: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工资收入15%的,凭相关材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政策调整内容。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2号)规定,放宽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主要是取消了提取方面的家庭收入限制。具体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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