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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新政策 工伤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发布日期: 2016.02.22

导读:在社会保险中,相信大家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会陌生,那你们了解工伤保险吗?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原来,申请工伤的一般都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法”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解释说,由此可见,工伤适用的对象由原来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与原有办法相比,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三问工伤保险
 
 
连续多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按最高伤残级别,计发相关补助金
 
 
“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左图所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办法”明确,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另外,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劳务派遣员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办法”对劳务派遣性质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发生工伤,由单位负责支出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单位逃避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咋办?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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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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