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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失业保险需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发布日期: 2018.01.25

导读:失业保险政策自实施以来,为众多失业人群提供了重要的帮助。近日,人社部再次对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将会更加适应人们的生活需要,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完善的保障。

新一站保险网11月13日讯,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向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50年失业救济,初建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成型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

现行条例实施17年来,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健全制度功能,助力各项重大改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70亿元,保障了3000万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平稳转移,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扎实保障。

二是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实行“一缓一减三补贴”政策,即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落实国家推进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总体部署,2014年底推出稳岗补贴政策,向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到目前,全国共向64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424亿元,惠及职工7926万人,为顺利推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是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决策部署,从2015年起,连续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总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1%,累计为企业减负超过1000亿元,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是落实中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要求,从根本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同时也配合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振兴实体经济和制造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2017年推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激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目前已有10多万职工享受到这项政策。六是在汶川地震等重大灾害中,采取降费率、预发失业保险金、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创业补助金等应急措施,稳定人心,有力地支持了灾后重建工作。

七是自2006年起,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在东7省实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累计支出1200亿元,确保各项促就业政策得到落实,为维护东7省和全国的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1999年至2017年9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000多亿元,为9435万人次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2017年1月至9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达到了1100元。2017年9月末,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8552万人,比1999年增长88.3%。失业保险的功能也从最初的以保生活为主兼顾促就业发展到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项功能均衡发力、相得益彰,形成了保生活是基础、防失业是重点、促就业是目标的功能格局,具有中国特色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模式初步形成。

十七年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九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以修订现行条例为契机,继续探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积极发挥各项功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修订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的原因是什么?

现行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都需要依法落实。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制定出台了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一系列防失业促就业的政策。

实践表明,这些探索行之有效,社会广泛认可,制度功能日趋完善,需要及时提升到立法层面。二是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作出修改,如将领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改为领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调整。三是现行条例实施中反映的一些新问题新期盼需要解决。

如覆盖范围偏窄,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缴费水平偏高,中央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需要加快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偏窄,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希望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扩大受益范围,等等。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使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发挥好保障作用。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现行条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落实了中央要求,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借鉴了国外有益经验,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健全制度功能原则。现行条例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实施国企改革,职工大规模下岗分流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生活”,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仅保生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参保单位、职工的需求,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需要明确和增强。近年来,中央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职工和参保单位呼声越来越高。《征求意见稿》顺应形势,落实要求,回应需求,明确了这三项功能,健全了失业保险制度。

二是促进公平正义原则。十九大报告在法治和民生工作中,都指出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更是一项制度的根本生命力所在。《征求意见稿》将覆盖范围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更大范围实现了参保主体上的公平。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统一,实现了不同身份群体的公平。将受益范围从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单位和职工,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实现了缴费主体权益上的公平。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

对于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等危害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并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征求意见稿》作出这些规定,目的是明确失业保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筑牢制度的“笼子”。社会各界也可以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平稳运行。

总而言之,在《征求意见稿》得到确认并实施后,众多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障将会得到完善,适应生活需要,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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