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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100万境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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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伤残 | 20万元 | (1)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 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及代码》(中国国家标准公告 2024 年第 24 号,标准编号:GB/T44893-2024,以下简称“评定 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 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 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 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 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 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2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为避免疑义,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邮轮及游轮。)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造成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国国家标准公告 2024 年第 24 号,标准编号:GB/T44893-2024)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若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 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
| 医药补偿(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 | 10万元 |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及/或在境外的医疗诊所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 急性病身故 | 3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终止。 |
| 旅行运送和送返 | 5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费用以16,000元为限)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其中丧葬费用以16,000元为限)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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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钱财盗抢 | 1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 为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
| 旅行证件盗抢 | 5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 为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
| 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5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该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 但该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上述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若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 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 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 旅行延误(每满5小时延误,赔偿300元;若投保选择旅行延误升级,则每满3小时延误,赔偿300元) | 600元(旅行延误不升级)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等,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为避免疑义,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邮轮及游轮。)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每满5小时延误,赔偿300元;若投保选择旅行延误升级,则每满3小时延误,赔偿300元) 当保险公司在本保障项下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赔偿金达到适用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在本保障 项下保险责任即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变更保险责任或旅行取消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不包括团体保险 产品),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赔偿。 |
| 行李延误(每满8小时延误赔偿限额500元) | 1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为避免疑义,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邮轮及游轮。)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预定时间到达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预定目的地的机场或站点而导致行李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当保险公司在本保障项下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赔偿金达到适用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在本保障项下保险责任即终止。(每满8小时延误赔偿限额500元)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责任或旅行个人随身物品项下获得赔偿(不包括团体保险产品),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赔偿。 |
| 旅行变更 | 2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必须更改原预定行程,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因此损失的已支出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出发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该免赔金额为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延误保险责任或旅行取消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不包括团体保险 产品),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赔偿。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而实际支出的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交通工具票款,以及上述探访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或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同行旅伴因需要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照顾被保险人或看护其遗体而实际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 |
| 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被保险人须为成年人) | 20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该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
|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每24小时赔偿限额:3000元) | 12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每24小时赔偿限额:3000元) |
| 个人责任 | 50万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而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
| 可选保障 | ||
| 旅行者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2500元) | 5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者因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旅店、酒店、餐馆,下同)的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且此随身财产为被保险人合法所有,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视情形决定按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将赔偿受损随身财产的修理费用;
2. 当随身财产损失或被损坏而不能进行修理或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时,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赔偿或用替代产品更换受损的随身财产,但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 × (1 – 每月折旧率 × 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2500元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每件 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单个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此物品 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 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 额为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行李延误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不包括团体保险产品),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若该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
(1)被保险人应于发现损失或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承运人或任何其它服务供应商的管理部门报告。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对损失事件的书面说明文件。 (2)保险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同时提供其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处获得相关赔偿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3. 若因盗窃、抢劫而导致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行李延误”保障项下获得赔偿,本保险不再给付本保障项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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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者随身财产(包含智能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2500元 | 不投保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者因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旅店、酒店、餐馆,下同)的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且此随身财产为被保险人合法所有,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视情形决定按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费用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将赔偿受损随身财产的修理费用;
2. 当随身财产损失或被损坏而不能进行修理或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时,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赔偿或用替代产品更换受损的随身财产,但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 × (1 – 每月折旧率 × 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2500元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每件 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单个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此物品 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 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 额为准,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行李延误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不包括团体保险产品),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若该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
(1)被保险人应于发现损失或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承运人或任何其它服务供应商的管理部门报告。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对损失事件的书面说明文件。 (2)保险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同时提供其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处获得相关赔偿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3. 若因盗窃、抢劫而导致随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行李延误”保障项下获得赔偿,本保险不再给付本保障项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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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居保障(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 | 不投保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家居物品自愿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 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
| 家居保障(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2000元) | 不投保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家居物品自愿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 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
| 每日住院津贴(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 | 不投保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 |
【投保条件】
1、所有申请投保的被保险人均在境内常住,所述境内常住是指在投保日之前366天内(含投保当日)于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所有申请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行程期间均不会参与或涉及以下活动:商业船只上的任何工作和服务;任何军队或警方任务;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任何飞行器的驾驶和领航或其它空勤任务;体力劳动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挖掘、采矿、空中以及室内外商业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任何传教、人道主义服务以及任何医疗援助服务。
3、所有申请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投保重要告知】
1、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在下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白俄罗斯、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叙利亚、乌克兰(包括克里米亚地区、塞瓦斯托波尔地区、卢甘斯克地区、顿涅茨克地区、赫尔松、扎波罗热)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不论本合同中的其他任何条款约定,当所承保的保险范围/项目、支付款项、服务及/或任何被保险人的交易活动违反任何应适用的贸易制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不应对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任何保险范围/项目、支付任何款项、提供任何服务或利益。
2、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3、本保险仅承保在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在境内常住的任何人。本合同所称的境内常住是指在投保日之前366天内(含投保当日)于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4、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5、本保险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以及由于高原反应导致的身故均不属于本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
6、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7、投保人须在首次旅行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及时起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请务必投保全程并注意避免时区不同可能导致的日期计算错误。
8、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9、本保险的投保年龄:成年人为18-80周岁,未成年人为1-17周岁。
10、单次旅行的最长承保期间为182天。
【投保人声明及确认】
1、本投保人已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投保保险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规定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条款各项内容、有关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产品的监管规范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同意有关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退保等条款,本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均具有约束力。
2、本投保人同意并确认,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已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投保人确认,投保人已经将此次投保的全部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充分理解并同意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次投保是在被保险人知晓并同意此次投保且认可投保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进行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被保险人以未经其本人同意投保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由本人自行承担。
4、本投保人同意并确认: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所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本投保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中断或变更的状况并不知晓。
6、本投保人明白并同意: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或参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其死亡时各商业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按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所规定的限额执行(即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按以下两者中较低者进行赔付: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限额减去该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获死亡给付金额后的差额;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其在保险合同项下实际获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相应比例的保险费。
7、本投保人声明并确认所有申请投保的被保险人均符合本保险的各项投保条件,所提供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8、本投保人确认在网页上投保本产品的行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达,网页上的个人信息及告知事项均为本人提供并确认。
【客户适当性评估】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 号)相关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需要对您进行适当性评估。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如不符合,请终止投保。
1、本投保人已确认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正常阅读相关资料,输入姓名等信息资料。
2、本投保人已了解此次投保的保险责任为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身故及伤残、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急性病身故、医药补偿(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旅行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旅行者随身财产、个人钱财盗抢、旅行证件盗抢、家居保障、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旅行延误、行李延误、旅行变更、慰问探访费用补偿、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被保险人须为成年人)、个人责任等保障内容,旅行保障区域可选择:1、境外,含所有申根国家,但不含美洲和非洲国家,也不含尼泊尔及其他所列除外不保国家或地区;或2、境外,含所有申根国家,但不含所列除外不保国家或地区。此次投保符合本人投保目的。
【重要提示】
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申请、附加条款、批注及其他约定组成。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2、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合同,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赔偿处理。保险条款可通过保险人的业务人员获得或登录网站https://www.zurich.com.cn/查阅。如果您未收到保险条款,或对包括保险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存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400-615-5156或向保险人的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人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人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收到保险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无异议。
3、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费含适用的增值税。
4、信息披露:苏黎世中国偿付能力信息和风险综合评级请参见苏黎世中国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苏黎世中国官网→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更新时间为每季度次月。
5、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额外,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 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6、销售区域说明:本保险为互联网专属产品,由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中国)承保,面向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销售。目前苏黎世中国在上海、北京、广东省设有分支机构。苏黎世中国在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将通过电话、互联网在线以及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苏黎世中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15-5156。
7、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提示:请基于自身实际需求理性购买。确认购买本保险产品前,您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投保须知》(包括投保条件、投保重要告知、投保人声明及确认、客户适当性评估、重要提示、数据隐私保护及授权)、《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特别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保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大事项。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苏黎世中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15-5156。
【数据隐私保护及授权】
1、在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过程中,保险人会根据产品投保要求通过可能知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相关核保信息,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投保人同意,且将告知各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保险公司为本保险及保险服务的目的收集或持有本投保人的资料及有关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产品投保过程中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公司、任何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包括贵公司的母公司和/或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保险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如售后服务、理赔服务、紧急救援等;及(3)与本投保人或相关被保险人联络的用途。
3、本投保人知晓保险人因向本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会向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构或人士(包括保险人的母公司和/或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提供本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所提供的投保、理赔(如有)、保全等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与保单相关联的个人信息。本投保人同意并承诺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涉及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本投保人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个人信息出境情况(包括保险人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已取得保单关联个人的单独有效同意,向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业务中所需的个人信息合法合规。投保人了解保险人处理该个人信息乃为实现投保之目的并更好地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如保险人因投保人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更多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合作机构等信息请见保险人登载于保险人官网的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保险条款
- 苏黎世保险“万国游踪”境外旅行险(互联网专属)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0432312025052019653;C00010432322025052019643;C00010432522025071700113;C00010431922025052019623;C00010431922025052019803;C00010432122025052019703;C00010432122025052019733;C00010432122025052019713;C00010432122025052019763;C00010432122025052019793;C00010431922025052019663;C00010431922025052019693;C00010431922025080402703;C00010431922025052019683;C00010431922025052019743;C00010432522025080402693;C00010431922025080402733;C00010430922025052019783
- 苏黎世保险“万国游踪”境外旅行险(互联网专属)保险条款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报案及理赔申请:
1)手机微信方式:可通过“苏黎世保险客户服务”小程序,使用理赔申请功能完成报案流程及资料提交;
2)网页登录方式: https://eclaim.ezurichchina.com/eclaim/other/other-searchpolicy;
3)客户服务电话方式:拨打苏黎世中国客服热线 400 -615 -5156 (9:00-22:00)进行报案并按照客服指引完成报案流程及资料提交。
(3)文件资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78 号 1901 室(部位:自编 01)(邮政编码 510308 ),苏黎世保险个险理赔部。联系电话:020 -38094863
(4)理赔审核: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的前提下,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0 日。
(5)案件进度查询:拨打苏黎世中国客服热线 400 -615 -5156 查询理赔的进度。
(6)结案支付:苏黎世中国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及时支付保险金。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可通过苏黎世中国客服热线400-615-5156协助办理,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客服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证件材料和提交方式。
保全小贴士
Q:多长时间能修改完成?若在修改完成之前出险怎么办?
A:不同保险公司由于审核流程不同,时效性也有较大差异,一般资料齐全10日内(休息日顺延)完成。新一站会全力为您跟进,争取尽快完成保单修改。
若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办理完成前出险了,您可以正常申请理赔。
退保
保单生效前,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保单生效前,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登录http://www.xyz.cn/surrender/report,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退保小贴士
Q:我的保单已经生效了,还能退保吗?
A:投保人可于苏黎世中国官网下载《旅行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打印、填写申请书(须投保人签名)后,将申请书的填写完整后的扫描件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应文件在保单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发送到保险司客服邮箱 cs@ezurichchina.com 申请办理,保险公司审核后会退还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在投保过程中勾选需要发票。发票将于投保成功后3日内(休息日顺延)发送到投保人邮箱,也可在会员中心-订单详情页面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