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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近日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发布日期: 2018.01.17

导读:我省近日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此次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起实施,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新一站保险网11月29日讯,记者11月2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近日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起实施,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按照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予以保底,地区间待遇水平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所以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报《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如有遇到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相关人士。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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