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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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布日期:2004-9-7
执行日期:2004-10-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各类人员(下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
二、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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