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上调
发布日期: 2015.07.22
导读:社保作为基本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内容。7月1日,深圳对社保基数统一进行了调整:因工资水平的上涨,养老保险缴费“上限”调整为14754元;综合医保缴费“下限”为2950 .8元,较原来上涨了193 .8元;今年医保补助标准逐年递增,2015年将提高至360元。
7月1日起,深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14754元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深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而2011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目前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上限”则是4918×3= 14754元,相较去年的13785元,上涨了969元。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综合医保缴费“下限”为2950 .8元
对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此次调整后,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50 .8元,较原来的2757元上涨了193 .8元。而缴费“上限”则调整为14754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967.2元。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
从7月1日起,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4918元的(原为4595元),其超过部分才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今年医保补助标准
提高至每人282元
南都讯记者张小玲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2013至2015年每年9月1日起逐年提高深圳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即2013年提高至每人每年282元、2014年提高至324元,2015年提高至360元。
深圳去年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今年提高至282元,涨42元。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深圳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及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比如,参保人每年个人需缴费1200元,则财政2013年补贴282元。
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14754元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深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而2011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目前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上限”则是4918×3= 14754元,相较去年的13785元,上涨了969元。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综合医保缴费“下限”为2950 .8元
对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此次调整后,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50 .8元,较原来的2757元上涨了193 .8元。而缴费“上限”则调整为14754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967.2元。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
从7月1日起,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4918元的(原为4595元),其超过部分才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今年医保补助标准
提高至每人282元
南都讯记者张小玲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2013至2015年每年9月1日起逐年提高深圳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即2013年提高至每人每年282元、2014年提高至324元,2015年提高至360元。
深圳去年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今年提高至282元,涨42元。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深圳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及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比如,参保人每年个人需缴费1200元,则财政2013年补贴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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