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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因伤致残 人身意外伤害险获赔4.7万元
发布日期: 2013.05.15
导读:煤矿给职工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矿工张师傅因工受伤致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本文介绍了该事件的前因后果。
煤矿给职工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矿工张师傅因工受伤致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师傅保险赔偿金4.7万余元。
56岁的张师傅是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人。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包括他在内的100名职工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7月16日,张师傅在井下作业时被渣石砸伤,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外侧髁骨折。
随后,张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但遭到拒绝。2012年9月26日,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4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拒绝张师傅是因为无法确定张师傅是否参与投保。另外,煤矿在保险公司是不足额投保,保险金额应按比例相应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张师傅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理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师傅保险赔偿金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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