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填写时需要慎重
发布日期: 2012.04.03
导读: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最后一步通常是制定法定受益人为保险受益人,本文两个案例中由于受益人没有处理好导致理赔出现变故。详情见下文。
在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由于一些营销人员没有善意提醒,或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图方便,把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简单地填写为“法定”。殊不知,这“法定”二字往往会给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带来不少麻烦。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只能由法定继承人按照遗产来分割处理。如果按照遗产分配,在办理领取身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会严格要求每一受益人必须提供完整的法律文件,手续相当麻烦。
李先生于2001年5月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009年10月不幸猝死,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受益人可以获得14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就因为这一笔身故保险金的处分问题,却给本来很和睦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李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以及儿子都是法定受益人,其父母和妻子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都各持己见不让步,最后还是以法院判决说了算。
陈先生于2010年3月在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8月在意外事故中死亡。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其受益人可以获得6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因为受益人也是填写为“法定”,陈先生的法定受益人有父母和妻子。然而,为了6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女方的父母兄弟也来助阵。因为妻子有孕在身,提出要分两份即3万元。但男方父母说,分3万元可以,但必须把孩子生下来。但陈先生的妻子最后还是选择了三分之一的保险金,然后堕胎离开这个家。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是尊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的,是经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笔者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应当考虑到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利益,正确填写受益人和受益比例,不要简单地填写为“法定”,以免给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带来麻烦。当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增加或变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既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种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某保险户服务中心柜员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问题的模糊认识,在客户办理续期缴费、保全业务和申请理赔等事项时,对投保时只填写“法定”受益人的情况,都善意提醒客户及时变更。前不久,该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林云清接待了来公司办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赖女士,就及时提醒她把“法定”受益人变更为其丈夫或子女,以避免为领取身故保险金带来麻烦,赖女士和其家人对保险公司的善意提醒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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