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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 2015.08.15

导读:李某就其所有的陕E牌照货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李某就其所有的陕E牌照货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贺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Y县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乘坐人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贺某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Y县人民检察院向Y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贺某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死者王某父亲),以李某、贺某、刘某、甲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赔偿。法律依据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持该观点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时间段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可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中“人身伤亡”的各项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可以确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针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更加认同第二种观点。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更是以法律为依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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