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驾车期间肇事该找谁赔偿
发布日期: 2012.12.19
导读:学员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驾校赔付受害人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驾校保险金16万元。
2010年8月22日上午,某驾校学员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坡道上向后滑行,将车后方的吴某、严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并认定随车教练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安部门调解,驾校分别赔偿吴某26万元、严某20万元。后驾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驾校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驾校进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驾校车辆出险时,驾驶人员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垫付抢救费用义务,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唐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由孙某承担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培训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孙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即原告承担。现原告驾校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了车险,故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遂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唐某在教练的指导下,使用教练车上路学习驾驶,属于正常的驾驶受训行为,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驾校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驾校就教练车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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