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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上升
发布日期: 2015.10.21
导读:据了解,工伤职工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仍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城市间的往返交通费用。其中,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往返最高标准为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
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35元/天调整为70元/天。
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此外,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费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最高标准为20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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