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城镇基本医保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
发布日期: 2015.10.31
导读:自《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下发以来,我市共有33.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近日,市人社局在前期调研测算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滁人社发[2015]155号),对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
一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其他城镇居民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万元、15万元、14万元调整为22万元、16万元、15万元。
二是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5000元。
三是增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干燥综合征等病种,纳入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范围。另增加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
此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提高,不但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使广大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障,同时也提高了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更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更多的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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