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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一)

发布日期: 2014.08.17

导读:问: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项组织形式?答: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问: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哪些?答:保险供给者 保险商品的供给者有许多形式,但按法律上的所有权形式来区分,就只有两种基本形式。 (1)政府保险人 指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但不一定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有时国家也可以用法令规定某个团体为保险经营的主体,也可以将此称...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 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 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 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如日本健康保险组织、办理输出保险的日本输出银行等就属于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 在有些保险市场上, 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 既是保险管理机关, 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而在有些国家, 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 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 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另外, 在许多国家, 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 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 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 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 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 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已有三家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们分别是 1996 年 11 月由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998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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