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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自愿转让保险业务

发布日期: 2012.02.17

导读:《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日前,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即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暂行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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