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 2017.12.18
导读:近日,保监会对去年底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股东以及保险公司的成立再次做出明确的要求,并针对此次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自成为股东5年内不抛售股权,且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新一站保险网07月20日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去年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记者今日从保监会获悉,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前意见基础上,关于股东资质的问题,二次意见稿规定,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也就是说,未来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但或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去年底征求意见稿显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投资主体委托同一或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二次意见稿则修改了上述条款,虽然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但是二次意见稿规定,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也就是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此外,二次意见稿还显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总的来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作出了更多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成立也加设了门槛,一次来完善对保险行业的经营规范问题,减少风险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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