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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实施新政 低价药纳入报销范围
发布日期: 2015.10.21
导读: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2015年20项民心工程》中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低价药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按医保规定报销”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实际,现将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报销范围。新政策8月1日起实施,范围涵盖公立社区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和民营一级及以下级别的医疗机构。
凡在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报销范围,并以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报销社区零差率范围药品,参照此支付标准执行。
新政实施后,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将增加1200多个品规,扩大72%;参保患者在社区和一级医院看病用药,与在二、三级医院相比,个人负担将降低40%-50%。
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中,通过议价形成的价格,高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异名库零差率支付标准执行;低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议定价格执行。
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议价过程中,出现违背低价药政策,明显涨价增加患者负担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将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报销范围,有助于社区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让参保患者享受到便利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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