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1.27
导读: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职工按照国家支付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自主权的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和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法与付款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某一时期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近日,《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必须按时缴纳,逾期要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遇严重困难可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自主据实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费的,可以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对缓缴的费款免征滞纳金。
限期不缴可直接划拨余额不足要签订延缴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迟延缴纳按日加收滞纳金责任人最高罚2万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个人欠缴的费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补缴职工个人应纳利息。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额外罚款,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至20000元罚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逃逸、拒绝或者阻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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