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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可享受医保保障

发布日期: 2012.03.01

导读:在校学生的安全一直都是父母们关注的重点,对此福州市出台相关政策。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均可参加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保险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福州市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的通知》,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福州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均可参加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据悉,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鉴于今年的参保时间不足一年,今年的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按年度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从明年起,该保险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险的保险责任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具体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保险金额最高为15000元;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产生的符合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

通知表示,在确保医疗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当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高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10%时,应当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适当向重病的参保人员倾斜。启动二次补偿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

对参保满一年连续参保的,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医保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5000元,该限额不包括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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