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安徽坠楼女孩购买意外险 能获赔吗
发布日期: 2013.05.14
导读:“安徽坠楼女孩案”闹得沸沸扬扬,女子坠亡案件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如果女孩真的是意外坠楼,其家属是否能够获赔呢?当然,前提是亡者已购买意外险。关于意外险中的“意外”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呢?
5月3日凌晨,一名安徽籍女青年在北京京温商城内坠楼身亡。5月9日,北京警方回应京温商城安徽女子坠亡案:经现场勘查、尸检及梳理监控录像,排除死者中毒、性侵及他杀可能,系自主高坠死亡;案情通报后死者家属无异议。且不说微博上关于“安徽女孩坠楼案”事实真相的热议,我们在探究事件真相的同时,也还想知道,如果死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家人能够获赔吗?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日常中人们以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假如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由于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严重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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