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行业 保险营销动态 青海省再一次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青海省再一次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发布日期: 2015.11.05

导读:青海省自2007年以来,已经针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过5次调整。9月17日,经省政府批准,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第6次的调整之后,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9月17日讯,经省政府批准,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悉,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惠民政策落实好。
青海省对工伤保险如此之重视,体现了政府关爱工伤职工,加强了对工伤人员的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切以改善老百姓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为基础。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人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人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人保财险
热门指数:
查看详情 出单时间:15分钟内出单
人保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人保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人保财险
热门指数:
查看详情 出单时间:15分钟内出单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旅行
  • 交通
  • 家财
测测生活中有哪些风险
安心自驾,邂逅沿途的美丽风景
AI选保险
我的足迹
保险规划
关注我们
投诉反馈
返回顶部
关闭
vm-tel-xyz-produc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