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宁波医保用药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3.05
导读:本文中讲解了宁波医疗保险用药的新规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详情见下文。
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药品、乙类药品二大类,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医疗机构级别、医生级别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个人先自付30%),其余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超目录范围及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一般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费用中预先列支。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优选户外运动保险
- 热门户外运动,意外/急性病医疗保障,24小时紧急救...
- 3周岁-65周岁;经常参与户外运动的活跃一族
- 查看详情 ¥3.00 起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4
- 50万保额,员工、实习生、短期工,含意外医疗、补贴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61.00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