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垫付一万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随着用车人群的不断增加,车祸的频频发生,许多车主购买了车险产品。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车险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那么,对于车主在车祸垫付一万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一场交通事故引起了两起官司,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次,原告小玲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垫付的15000元,到底,法院该不该支持原告的诉请呢?
原告小玲是货车的实际车主。2009年12月,原告小玲驾驶该车行驶至五河县城关国防路路段,与张帆驾驶的由东向西斜穿道路的轻便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帆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垫付给受害人15000元。该车的主车、挂车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后张帆亲属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0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小玲认为:自己享有15000元的追偿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
法院认为,原告小玲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之前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26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支付给受害人150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的。故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对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垫付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小玲垫付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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