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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机动交通工具”含义有利于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2003年2月,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李某购买了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03年7月,被保险人李某驾驶无行驶证的装载机(俗称铲车)在国道上行驶时,由于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装载机驶出路面并翻滚,造成李某当场死亡。

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李某驾驶无牌照车辆对路面交通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发生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此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拒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焦点在于确定李某驾驶的装载机是否属于机动交通工具。原告认为,装载机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内机动车辆,不是机动交通工具,因而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保险公司持相反观点,认为在公路上行驶的无牌照的装载机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理应拒赔。法院在问题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质监局复函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装载机应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内机动车辆类,不属于机动交通工具。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装载机属于机动交通工具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观此案,保险公司输得无可奈何,明明被保险人违规驾驶一辆没有行驶证、本不应上路行驶的工程车辆,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责任。究其原因在于质监局出具的那份认定函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利,法院也就是依据这份证据材料作出了裁判。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经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可惜都未被法院采纳。

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机动交通工具”这一概念主要在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使用,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对其含义作出过明确的界定,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于合同解释问题产生不利的局面。目前,在本案中败诉的保险公司已经在相关条款中修改了定义:“机动交通工具”指航空器、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机动车辆(含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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