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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身故后保险机构获得房产处置权

发布日期: 2017.04.13

导读:问:以房养老的市场前景 答:关于以房养老,很多专家的观点一致:以房养老值得期待。理由有二:一是“4+2+1”的家庭模式已经出现于人们眼前,面对巨大的家庭压力,独生子女一代很难再稳妥地用自己的力量给老年人一个天伦之乐的晚年。二是老年人,整个晚年的花费也在不断增大。...
问:以房养老是什么意思?会出现一些什么问题? 答: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 以房养老(7张)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层面的“以房养老...

□杨孟著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中国式“四二一”家庭和老人“空巢化”现象日渐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正在遭遇严峻挑战。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下称“以房养老”)试点。2014年6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以房养老”试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试点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目前,“以房养老”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老年人改变传统生活观念、享受高质量生活和实现生活效用最大化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我国“以房养老”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在于此。除此之外,我国的“以房养老”制度还被赋予了社会风险管理的神圣使命,也即通过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方式,主动应对即将到来的养老危机,有效破解养老困局重大社会问题。但遗憾的是,“以房养老”试点效果并非尽如人意。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止,“以房养老”仅为47人38户。其中北京18人12户,上海13人11户,广州14人11户,武汉2人1户,可谓应者寥寥。

其实,出现上述窘境并非偶然,西方发达国家在“以房养老”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形,如美国的“以房养老”从浮出水面到走向成熟就曾用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对比先进国家“以房养老”制度的实施环境和条件不难发现,撇开具体的法制基础、金融体系、优惠政策、公共服务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及传统的养老观念暂且不论,站在保险的机制原理、功能作用和各因素间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现行“以房养老”制度本身存在着机制设计缺陷。

现行“以房养老”制度要求【广东省普宁市医保局】,如何撬动“以房养老”市场?,保险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给老人养老年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机构获得房产处置权,当处置所得不足以覆盖支付的养老年金时,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处置所得超出支付的养老年金时,则超出部分返还给老人的亲属等合法继承人。由此可见,这样的制度设计其缺陷也是很显然的:参与双方权益保护不对等,风险分担不平衡,违背了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众所周知,“以房养老”存在两大风险,一个是年金支付风险,另一个是房产价值波动风险。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观点,“风险”是指能够用概率表述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则是指不能够用概率表述的不确定性。前者一般称之为可衡量的不确定性,后者一般称之为不可衡量的不确定性。显然,年金支付风险属于可衡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而房产价值波动风险则属于不可衡量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撬动我国“以房养老”市场的一个可行路径和突破口,就是通过机制创新,建立“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让保险机构承担起“可衡量的”年金支付风险,让政府承担起“不可衡量的”房产价值波动风险。

“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的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在充分考虑“可衡量”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价值估值模型,用于计量确认未来某一时点的房产变现价值,我们称其为“房产理论变现值”。

二是保险机构依据老年人平均剩余寿命(而非平均寿命)和“房产理论变现值”,计算确定每月支付给老人的养老年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其他因素不变),保险机构支付给某老人的养老年金总额一定等于该老人至平均剩余寿命期时的“房产理论变现值”。

三是当老年人的寿命超过平均剩余寿命期时,保险机构要承担所谓的“长寿风险”,也即超出“房产理论变现值”的风险,继续支付事先确定的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当老人的寿命没有超过平均剩余寿命期时,保险机构自然也要收获由“短寿风险”带来的“合理收益”(当时的“房产理论变现值”高出实际支付的养老年金总额的部分),以用于对冲和分散养老年金(总体)支付风险,因为保险的机制原理决定了“以房养老”机制设计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四是为了弥补运用市场机制规避、对冲房产价值波动风险“短板”,必须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对于老人身故后的房产实际变现值与“房产理论变现值”的差额,当前者低于后者时,由政府以财政资金为其“亏损”买单;当前者高于后者时,自然也应有政府享有,包括由政府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等。“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分工协作原理之于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的含义也就在这里。

在实践中,“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可望对撬动“以房养老”市场预期产生如下双重效应:

一是精确厘定年金费率。保险定价是依据大数法则作出的,也即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的结果。据此,保险机构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厘定需支付的年金费率。

二是消除“信息不对称”风险。“以房养老”方案是投保人与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订立的,按照阿克洛夫的“逆向选择”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投保人拥有对自己身体状况和预期寿命的私人信息,这就势必对预期寿命长的人群给予积极参与的激励,而对预期寿命短的人群的激励则正好相反。因此,只有当“以房养老”市场足够大时,保险机构才会自我进化出“信息不对称”风险对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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