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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建立高管监督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

发布日期: 2015.06.17

导读: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起草并下发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为此向社会各界发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起草并下发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为此向社会各界发出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审计对象包括: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与前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保监会还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其他保险公司将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结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0〕78号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审计报告、法律责任、附则5章20条,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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