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投保商业险意外出险 保险公司只陪30%
发布日期: 2013.08.21
导读:自己的小车已经投了商业险,结果由于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只负责30%,保险公司便要求只赔付30%的赔偿款,车主于是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莆田荔城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并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损费用。
(1)案情:“按责赔付”还是“按险赔付”?
2012年8月12日下午5点半左右,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客车,从莆田秀屿区东峤镇往笏石镇方向行驶,至秀屿区工业路凌烟村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因为在此事故中受损,罗某驾驶的车辆共花费维修费等共1万元左右。
一个多月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屿大队民警经过勘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罗某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罗某的小客车为一通信公司所有,该公司向一保险公司为小客车投保,承保险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等七个险种。
事故发生后,通信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所花费的1万元,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通信公司因此诉至荔城区法院。保险公司认为,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按责赔付”的保险行业规则,仅愿意承担30%商业险赔偿。
(2)判决:保险公司不能自定免责
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与通信公司所签的保险合同,赔偿是“按责赔付”,只需先行赔付通信公司30%的车损费用。但是,荔城法院认为,该“按责赔付”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通信公司在该事故中全额的车损费用,再向摩托车司机追偿。
荔城法院的法官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这样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获得保险赔偿的主要权利。
此外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仍然无效。车主购买车险,就是为了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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