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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15.11.18

导读: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5月20日,记者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新增丧葬补助金等。

据了解,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待遇发放等,近期,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具有宿迁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将原“200元、1100元、1200元”缴费标准调整为“1500元、2000元、2500元”,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提至300元/人/年。

提升个人缴费补贴标准。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由原30元/人/年调整至40元/人/年;选择5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不低于80元/人/年。

《意见》新增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续,还可按照《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底,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17.2万人,共为70余万人发放基础养老金近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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