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工具 健康保险 【保险产品案例】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疾险

【保险产品案例】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疾险

发布日期: 2015.11.15

导读: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2013年新推出的重疾险,保的是现在市面是最新最全的35大类重疾,满期还能获得120%的保费增值。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周岁,选择月交保费720元,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0.7992万元,保险期限为至80周岁,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障
给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即20.736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即20.7992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豁免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期保费,视同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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