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属于何种范畴? 疾病致死? 意外致死?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在人身意外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幸身亡,投赔付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认被害人的猝死是疾病致死还是意外致死。就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我们会做出详细的讲解。
案例:2008年3月4日投保人黄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3万元。合同的生效日为2008年3月5日零时。但2008年3月13日,黄某突发性昏倒在家中,被家人发现后送至当地卫生院抢救,但到卫生院时医生发现其已无呼吸、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诊断被保险人为意外死亡,同时出具一份死亡的医学证明书证明黄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给付了黄某家属3000元并做出了理赔结案通知书。但是黄某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责任条款按意外身故来给付3.3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和家属的意见分歧很大,已经准备对簿公堂。
律师视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宗士才认为,本案之焦点为“猝死属于疾病致死还是意外伤害致死”。正如保单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致死是指死亡的近因(因果关系)为意外伤害。猝死是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特点为: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得不明不白。结合本案,就诊医院的医学证明书已经清楚表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由于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依照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条第五款保险责任第(1)项,保险公司应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就本案而言,如主张被保险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条款第(2)项意外身故给付3.3万元保险金,我们认为明显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一定会毫无疑问地驳回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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