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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通知对投连险账户投资作出明确的要求及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7.19

导读: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人身保险中风险较大的一个险种一直是关注,近日保监会就正对投连险账户的投资发布了通知。通知对投连险账户投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一些要求。从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投连险账户的投资范围,同时也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管理权限,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全面促进投连险账户投资的发展。

据悉,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范围大幅度的放宽,同时也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话语权,符合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即可,无需事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对此市场人士认为,政策的变化充分表明保监会坚守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调控。同时,强调公开信息披露,强调设立防火墙等方式,防范风险。

而所谓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通知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具有合理的估值方法,以满足投资账户高频次估值的需要;具有公开交易市场或虽不具有公开交易市场但具有稳定收益预期。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对于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针对投资账户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

通知还明确,投资账户资产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投资账户与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账户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财产转移和利益输送行为。

投资连结保险虽属人身保险产品,但是较一般的人身保险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以上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放宽了投连险的投资范围,规范了投连险的投资账户的管理,满足了账户流动性需要。有效防范的投连险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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