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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 2012.04.12

导读:保险保障制度不是完美的制度,它既不能完全化解行业的风险,因为它只是风险在行业个体之间的分担;也常常需要为自身的运行付出较高的成本。

2005年1月1日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半个多月过去了,保费的开缴未在保险业界产生很大波动,保险公司可以破产的预期也并未让公众恐慌,这除了说明在制度筹备阶段各方进行了充分研讨达成共识之外,也说明作为重要反应主体的消费者也在拥有更多市场知识的前提下逐渐地趋于理性。

与存款保险相似,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业通过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可保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我国在现阶段建立这样的制度是适应金融改革深入的需要,同时对于相对低迷的保险市场也是一个重要的正面刺激。这种正面刺激主要体现在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首先,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避免了消费者为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制度空白付出过高的代价,对于保险产品的市场购买力,也即保险需求是一次有效的保护。其次,保险保障制度建立之后,消费主体的偿付需要能够获得充分保证,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产品结构、市场价格、以及系统服务便成为消费者甄别优劣供给的重要指标,这有可能促成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上由量到质的根本性转变。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险保障制度不是完美的制度,它既不能完全化解行业的风险,因为它只是风险在行业个体之间的分担;也常常需要为自身的运行付出较高的成本。这种成本与保险保障制度的具体形式有关,但更与制度本身有关。如前所述,保险保障制度本质上是解决有效运行市场上的危机救助问题,而危机救助除了包括清算成本、财务重组成本、赔偿和协调成本等可见成本外,还包括不可见的资金机会成本、对市场信心不可预计的效应以及对市场效率的牺牲。这里最关键的是对市场效率的牺牲,它来源于市场有效经营主体对市场无效经营主体破产成本以及相关可见成本的分摊。这种分摊不仅直接影响供给,也间接影响需求。如果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较强控制力,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投保者身上,而如果监管者卷入危机,则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承担,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

我们说,对市场有效运行的不利结果的分担本身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这符合一般的正义论原则,但即使在市场结构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一直以来也都在关注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的度以保证市场效率的牺牲不超过制度本身收益。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至今,无论从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意识,还是从市场的分散程度来看是相对较为成熟的,但由于费率杠杆仍然未在全部市场发挥最关键作用,因此仍不能称之为完全有效运行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如果公众来分担市场非有效运行的不利结果,则既无效率,也不符合普遍性的公平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保障制度不是孤立的制度,它不是解决市场问题的根本途径,而是帮助市场寻找根本出路的后台担保制度。在后台制度开始运行之后,构建有效运行的保险市场,以及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减少构建过程中的不利结果便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深入费率市场化改革,增加市场供给主体,完善保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科学的定价体系,提高自身偿付能力并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性的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应是这项制度更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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