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强制保险有多少弊端需要解决

强制保险有多少弊端需要解决

发布日期: 2012.04.26

导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保险。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同时,《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54年第一声质疑:铁路车票强制保险合理吗

2004年8月8日,乘客赵东在长春火车站营业厅购买了一张从长春至大连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他事后得知,这张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他在购买该票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该项费用,火车票上也无相关说明,更不知道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

赵东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遂一纸诉状将原长春铁路分局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诉至长春市某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费3.98元。今年10月10日,该法院对此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长春春光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1951年,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出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同时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92年6月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

张律师说,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因购买的车票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他举例说,假如长春至上海的火车票面值为200元,长春至天津的火车票面值为20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险费分别为4元和0.4元。两张票保费相差10倍,保额却统一规定为2万元。这种赔付方式显然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长春铁路局法律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每张火车票确实含有保险费,经过检票,保险自然生效。

强制险种不事先告知行不行

“交钱买了保险,自己竟然不知道,不告知保险涵盖内容,不告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生意外,作为保险受益人我怎么受益?”赵东向记者如是说。

赵东道出很多旅客的心声,多数消费者对火车票内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并不知晓。那么,除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外,我国目前在哪些领域存在强制保险呢?记者了解到,我国已有数种强制保险险种,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再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有些强制保险险种涉及的相关信息缺乏,如:查到订立该险种所依据的法律或法规,但该法律或法规对险种实施概况只做简单规定,其具体的保费、保险额度、承保保险公司等投保人关心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张律师从2000年就曾上书中国保监会,提出强制保险存在弊端。“强制保险通常是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因此,公众有权知道强制保险险种的详细内容。”截至今年8月,我国出台的强制保险险种已近十种,但张律师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没找到一个强制险种的条款。

对赵东一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旅客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否则旅客权益将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铁路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明示旅客所投险种的相关内容。

保额偏低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各强制保险险种的相关内容没有公布,使得群众对各险种的保费、保额并不知晓。据我所知,强制险种可能存在着保额偏低的弊端,这使得强制保险无法保护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对象的利益。”张律师表示。

在铁道部网站上,一份由铁道部统计中心于2005年3月3日发布的《铁道部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其中提到,“2004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运输发送量11.176亿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亿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2%计算,根据上述数据计算,火车旅客2004年缴纳保险费为11.858亿元。

1992年铁道部将赔偿限额由原来的每人1500元提高为每人2万元,这一赔偿限额已经实行了13年。这13年中,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巨大的提高和改善。近几年,铁路数次调整票价,路网条件不断改善,而赔偿限额却没有改变。
张律师认为,如果保额偏低,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保额的制定标准,应当随着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张律师说,现行多数强制保险的订立,只是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该险种的实施概况做简单的规定,而与该保险相应的实施细则却没有出台或没有公布于众。保险公司往往自行制定相关细则,而保险公司制定的细则势必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导致强制保险受益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事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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