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我国非寿险的现状与前景

我国非寿险的现状与前景

发布日期: 2012.05.10

导读:目前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多种分类体系,呈现出较为混乱的状态,服务于全行业数据统计、数据管理的统一产品分类标准和参照体系没有形成。这对于监管政策制定、风险管控、数据共享等造成不利的影响。

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在国外、国内尚无形成系统的研究。本文从非寿险产品的基本属性入手进行研究,对国内、国外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以产品的元件为分类单位,以标的、风险、客户等为标准的多维度的立体式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构想。

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且较为混乱,分类体系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没有形成行业统一的产品分类参照体系等现象,因此,难以适应全行业产品管理和数据共享以及再保险经营的需要,同时,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保险监管政策制定和风险管控等也构成了一定的制约。为此,应当重视和加强非寿险产品分类基础理论及规则的研究,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

一、我国非寿险产品的分类现状

目前,我国非寿险产品体系建立的基础依据是1995年的《保险法》。该法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同时,提出了非寿险产品(财产保险业务)的基本分类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2004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又将非寿险产品进一步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七大类。

从保险产品管理和行业统计的角度,中国保监会对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的有关规定,非寿险产品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每类产品中又进一步划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基本条款和非基本条款。同时,该《办法》还将非寿险产品分为6类(A、B、C、D、E、F),目的是为了便于分类监管。但在2006年新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已不再沿用旧的分类办法。从行业统计的角度看,中国保监会要求非寿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分类报表中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如下:在财产险的一级分类下,设立了二级分类,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投资型保险、其他。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制定了针对产品审批备案的产品分类体系。

从市场情况看,各家非寿险公司的产品分类管理情况各不相同,但总体情况不尽人意,具体表现为: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家公司各自为政,分类情况相对混乱等。相对而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分类体系较为科学、完善,该公司通过编制《保险产品目录》,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和管理体系,截至2005年,已收集了1000多个各类非寿险产品。《保险产品目录》的分类体系采用了传统的以标的类别为基础的分类方式,将非寿险产品划分为财产保险类产品、家庭财产保险类产品、工程保险类、责任保险类、信用保证保险类、机动车辆保险类、船舶保险类、货物运输保险类、特殊风险保险类、农业保险类共计11个大类。

二、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基础分类体系不稳定。由于缺乏对于非寿险产品分类基础理论的研究,非寿险产品的基础分类一直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体系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产品分类标准不统一。保险产品的分类具有多纬度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的纬度,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就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三是细分规则不规范。非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层级特征,所以,如果缺乏统一的细分规则,就难以建立统一的层级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以及管理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并对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不利于保险公司管理与发展。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看,产品是经营的基础,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控制经营风险的基础。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体系,能够指导企业对于各类产品采用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营销和管理策略,从而推动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科学分类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有利于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管控,不同类别产品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营风险的管控。前几年出现的车贷险经营危机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分析整个事件,导致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本属于信用保证保险类的产品混同于财产损失保险类的产品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要求,尤其是忽视了消费信用风险与生产信用风险的差异,最终导致了整个行业的巨大损失,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的重要性。同时,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分类的不规范;还容易产生统计口径的差异和混乱,难以进行国际数据比较。尤其是对于一些境外上市公司还存在着信息披露过程中转换成本问题。

(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对消费者的消费知识具有特别的要求,明确和清晰的产品分类将有助于消费者更加容易地进行选择和消费。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缺乏统一、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消费者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数量庞大的保险产品时,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存在问题,造成了有些非寿险产品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内容产生误解;二是由于分类不统一,各家公司名称近似的产品的实质内容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消费者无法对各个产品进行比较并选择。当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难度和成本加大时,他们往往会选择放弃消费,因此,影响了对非寿险产品的有效需求,从而影响整个非寿险业的发展。

(三)不利于加强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应用对保险公司经营相关数据情况的比对分析技术,而使用这种监管技术的前提之一是行业数据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其中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是数据标准的重要基础。目前,由于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多种分类体系,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造成各家非寿险公司汇总的数据分类尺度不清,存在造成数据系统差误的可能,不利于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地获得。

(四)不利于行业资源共享。从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看,保险经营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充分应用大数法则,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的集合,将有利于科学地分析风险,确定价格。但非寿险产品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数据资源的共享。首先,产品分类没有明确的标准,在统计过程中由于主观认识不同或者理解的偏差,将导致产品归类、统计的不一致。例如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的公司将其归类到保证保险,有的公司则将其归类到责任类险种。其次,各种统计口径的分类方式不协调。例如房贷险,财务科目中归人了家财险,统计报表则归入了保证险。

(五)不利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的各种经营数据不仅影响着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对社会公共风险的管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非寿险业的数据中大量涉及到与社会风险相关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的损失数据、火灾损失数据、交通事故损失数据等,而这些数据的管理以及质量与非寿险产品的分类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由于非寿险产品自身分类标准不清、体系混乱,而造成数据难以在行业内共享,就更难以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数据作为风险管理的参考,这将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立科学的产品分类体系面临的挑战

分析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有保险公司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也有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易事,因为除了面临既有的问题外,还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及面对我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特点与挑战。需要我们在对现有产品的属性、特点进行充分考虑的同时,还要对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的未来有一个科学和整体的预测,将未来的非寿险产品的发展趋势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纳入分类体系设计的整体思路,确保体系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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