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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等待期 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就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轻中症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轻中症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其中,轻中症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就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部分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就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付比例为60%;其他情形下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1万元 | 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保障 | ||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而在我们指定的药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的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天;
(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4)须符合本合同“特定药品购药流程”的约定。
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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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同时,按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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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200元/天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按照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为 200 元。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30 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 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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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元 | 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包含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和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按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按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各以一次为限。
若申请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不再给付轻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持续治疗同一疾病且符合相关保险金
给付条件的,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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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免赔医疗保险金 | 5000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一般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30日和出院后30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轻中症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轻中症疾病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轻中症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30日和出院后30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每个保险期间内,对一般医疗保险金和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续保本附加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持续治疗同一疾病且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和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给付比例。 对于医疗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本次就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付比例为 30%;其他情形下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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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5000元(60个月) | 被保险人首次满足如下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在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并首次达到意外伤害失能状态,即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经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12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达到第 1 至 3 级伤残。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中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且达到失能状态要求,或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意外伤残第1 至 3 级伤残,仅按其中一种疾病导致的失能状态或一种伤残等级给付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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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5000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疾病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疾病所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将在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状态要求之日起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中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且达到失能状态要求,仅按一种疾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本合同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若投保可选部分)给付条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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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药械医疗费用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5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 医院以外的我们认可的药店6或我们认可的医疗器械供应商7购买的、合理且必要8 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目录9内的、满足下列条件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 械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本条款“2.6 补偿原则” 中的约定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其中,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住院10治疗期间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2.被保险人进行以下特殊门诊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11、放射疗法12、肿瘤免疫疗法13、肿瘤内 分泌疗法14、肿瘤靶向疗法15;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手术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4.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接受 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
保单约定
- 保险条款
- 1、人保寿险关爱e生2.0长期医疗保险 (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人保寿险[2024]医疗保险 039 号
- 2、人保寿险关爱 e 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人保寿险[202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41 号
- 3、人保寿险附加关爱e生相伴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人保寿险[2024]医疗保险 040 号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保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