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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附加关爱 e 生相伴长期医疗保险 (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16,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7;
(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2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2、竞速冰雪运动、空中运动23、攀岩24、探险25、摔跤、武术比赛26、特技表演27、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
(7)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异位妊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28,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9)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0)除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以及所有有源植入器械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11)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9、性病、精神疾病30,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战争31、军事冲突32、暴乱33、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5)遗传性疾病3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5,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9)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1)中子疗法36、基因疗法37和细胞免疫疗法38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1.1 附加合同订立”、“2.2 续保和保证续保”、“2.3保险金额与给付限额”、“2.4 等待期”、“2.5 保险责任”、“2.6 补偿原则”、“4.2 效力中止与恢复”、“4.3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4.4 保险费率调整”、“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现金价值”、“8.3 急危重病及转院”、“8.4附加合同终止”、“9.1 轻中症疾病定义”、“脚注 2 意外伤害”、“脚注 3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 5 住院”、“脚注 6 住院医疗费用”、“脚注 7 确诊初次患有”、“脚注 10 放射疗法”、“脚注 11 肿瘤免疫疗法”、“脚注 13 肿瘤靶向疗法”、“脚注 39 利息”、“脚注 46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 5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