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至 3 级伤残的,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1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2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22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3、竞速冰雪运动、空中运动24、攀岩25、探险26、摔跤、武术比赛27、特技表演28、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
(12)战争29、军事冲突30、暴乱31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至 3 级伤残的,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至 3 级伤残的,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2 续保和保证续保”、“2.4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2.5 等待期”、“2.6 保险责任”、“4.1 保险费的支付”、“4.2 效力中止与恢复”、“4.3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5.2 保险事故通知”、“5.5 失能状态的复核”、“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现金价值”、“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8 合同终止”、“9.1 特定疾病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9.2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脚注 4 意外伤害”、“脚注 8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 9 确诊初次患有”、“脚注 32 利息”、“脚注 4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脚注 43 恶性肿瘤——重度”中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