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安康100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投保须知(中华重疾、福瑞、防癌)
投保须知
感谢您选择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您服务,请您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1. 为了使您详知所投保的保险内容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并确认已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尤其是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可能会产生的损失等关键信息)。
2. 投保资料是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的重要文件,本公司对投保资料及告知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3. 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同时您的个人信息(地址、电话等)将作为计算保险费、核保、寄送保险合同、电话回访等服务的重要依据,请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否则将不利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21日的犹豫期。如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 保单形式: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具有纸质保单相同法律效力,如需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95585提出申请。如需查询保单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life.cic.cn或详询客服热线95585。
6. 服务咨询:请联系中华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85或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7. 销售区域:北京
中华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增加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21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电子保单除外),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通过互联网投保的,您对相关文件的亲自确认视为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本公司2016年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5.13%,达到监管要求。
北京保监局投诉电话:010-66060227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工会投诉电话:010-58701292
保险条款(中华安康100 重大疾病)
备案编号: 中华人寿【2015】014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安康10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时间的次日零时起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至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21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早期危重疾病”(见10.1)或“重大疾病”(见10.2);(二)因导致“早期危重疾病”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身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4)发生上述三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1.5)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仅限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9)的机动车(见11.10);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1)(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见11.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13)(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3、3.2、6.1、8.1、9.2、10和11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至给付保险金之日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之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见6.1)。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的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9.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明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9.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尸检或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见11.14)的鉴定结果为准。发生保险事故的,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疾病定义
10.1 早期危重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早期危重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11.15)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危重疾病共30种。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我们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住院接受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日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我们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急性心肌梗塞以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我们仅就急性心肌梗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16)中的两项。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肾功能障碍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180日);
2. 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专科医生确诊。
一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本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90日,才符合本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深度昏迷72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小时。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见11.17)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有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见11.18),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日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虽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诊断及检查证据。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中度严重克隆症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90日以上。
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术
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续发性恶性系统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恶性高血压无法由药物控制。此肾上腺切除术需由专科医生确诊为处理高血压控制不佳的必要治疗行为。
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包含胆道肠道人工造管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为医学上所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70种,其中1-25种重大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1.19);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严重冠心病以后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术治疗,我们仅就其中一种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伴有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致使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或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者。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严重哮喘
是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型疾病,需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病史: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 肺部慢性过渡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 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5.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6个月以上)。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胰腺移植
指引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壁在收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 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重症急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 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 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 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IV级,且需持续至少180日。
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 逐渐痴呆;
3.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以及下列条件2或3中的任意一条: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的证明;
3. 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HIV检查阴性的报告、输血血液来源的证明以及输血后HIV检查阳性的报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手术清创。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持续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引起的大脑和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日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在本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生活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 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意外事故必须在意外发生后30日内(含第30日)向我们报告;
2. 导致意外事故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
3. 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180日内(含第180日)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包括一个意外事故发生后5日内(含第5日)HIV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事故后12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存在。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埃博拉病毒感染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30日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广泛的线粒体受损,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骨生长不全症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 型、II型、III型、IV型。本合同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日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日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
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 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斯蒂尔病
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髋及膝关节置换;
2. 由风湿病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11. 释义
11.1 书面
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纸质(包括其他材质,如电子书写板)函件、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络合同、网络授权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均视为书面形式。
11.2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1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5 医院
本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社保定点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诊所)。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3 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4 司法鉴定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11.1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1.1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附表:疾病分组
组别 |
第一组 恶性肿瘤及严重器官功能障碍 |
第二组 重大心血管疾病 |
第三组 重大颅脑、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
第四组 其他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 |
恶性肿瘤 |
急性心肌梗塞 |
脑中风后遗症 |
严重Ⅲ度烧伤 |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严重冠心病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多个肢体缺失 |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植物人状态 |
重症急性胰腺炎 |
|
终末期肺病 |
心脏瓣膜手术 |
严重脑损伤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深度昏迷 |
胰腺移植 |
|
肾髓质囊性病 |
严重心肌炎 |
瘫痪 |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肺源性心脏病 |
语言能力丧失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主动脉手术 |
双耳失聪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双目失明 |
坏死性筋膜炎 |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斯蒂尔病 |
良性脑肿瘤 |
象皮病 |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主动脉夹层瘤 |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骨生长不全症 |
|
肝豆状核变性 |
严重川崎病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
严重帕金森病 |
|
|
严重克隆症 |
重症手足口病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
|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
|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
|
嗜铬细胞瘤 |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
疯牛病 |
|
|
严重哮喘 |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
|
严重瑞氏综合症 |
|
|
|
|
早期危重疾病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
不典型心肌梗塞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一肢缺失 |
单侧肺脏切除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重度头部外伤 |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
|
肝脏手术 |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
深度昏迷72小时 |
|
|
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中度帕金森氏病 |
|
|
早期肝硬化 |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中度瘫痪 |
|
|
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术 |
|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
|
|
慢性肾功能障碍 |
|
中度听力受损 |
|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视力严重受损 |
|
|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
轻度颅脑手术 |
|
|
中度严重克隆症 |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
|
|
|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
|
|
|
轻微脑中风 |
|
|
|
|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
|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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