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安心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医疗保险F(互联网专属)附加20种轻症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保险F(互联网专属)附加20种轻症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备案编号: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1122729623

  •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F(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等待期满后或因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约定的20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附加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的等待期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计算,具体期限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0日。
  •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本附加险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交主险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二)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释义
    轻症:本附加险所约定的轻症是指下列疾病或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接受下列手术,其中第轻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十种轻症“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轻症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功能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十一植入心脏起搏器
    指因心脏疾病导致慢性的不能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被保险人实际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二)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实际接受了经导管瓣膜修补手术。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单侧肺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侧肺全部切除。
    因捐献肺而所需的肺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一侧肾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五)外伤半肝切除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肝切除手术或右肝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叶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内。
    (十七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心肌病”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八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或“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较轻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时称为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狼疮性肾炎分型根据肾活检病理分为I-VI型。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1.732m2
    2.血肌酐≥1.5mg/dl或133umol/L;
    3.持续180天以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或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二十)角膜移植术
    指因角膜病变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丧失或视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同种(人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以恢复视力。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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