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轻症:本附加险所约定的轻症是指下列疾病或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接受下列手术,其中第一至三种轻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四至二十种轻症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轻症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功能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十一)植入心脏起搏器
指因心脏疾病导致慢性的不能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被保险人实际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二)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实际接受了经导管瓣膜修补手术。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单侧肺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侧肺全部切除。
因捐献肺而所需的肺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一侧肾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十五)外伤半肝切除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肝切除手术或右肝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叶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内。
(十七)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心肌病”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八)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主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或“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
(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较轻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时称为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狼疮性肾炎分型根据肾活检病理分为I-VI型。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1.732m2;
2.血肌酐≥1.5mg/dl或133umol/L;
3.持续180天以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或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二十)角膜移植术
指因角膜病变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丧失或视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同种(人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以恢复视力。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