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行天下法签专款皇冠计划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条款-安盛天平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28号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5. 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